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樓層高度及夾層挑空設計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於下列情形亦適用之:
  一、本規則施行前已申請尚未領得建造執照者。
  二、本規則施行前已領得建造執照,其申請變更設計增加樓層高度、基
      地面積或容積樓地板面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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