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其他相關文件如下:
一、屬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或停車塔者,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竣工圖
    、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文件。
二、屬平面停車場者,應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與公共設施用
    地證明書、地籍圖謄本、建築物地籍電腦套繪圖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保險文件。
三、其他經停管處公告之相關文件。
土地或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或單獨所有者,應檢附符合民法第八百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之所有權人分管契約、租賃契約、使用同意書或其他足資證明
申請人得合法使用該土地或建築物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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