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路線設施每年至少應舉行總檢查一次。
  前項總檢查,應包括路線設施養護狀況、現時狀況及用料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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