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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旅館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旅館業申請遷址或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增列旅館業營業項目,應檢附第四 條規定之證明文件辦理登記,並副知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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