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旅館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旅館業申請遷址或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增列旅館業營業項目,應檢附第四
  條規定之證明文件辦理登記,並副知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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