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局警察派出所(以下簡稱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其設置應位於衝要
地點置分局員、巡官、或巡佐為主管,指揮監督所屬員警勤務之執行,並
得酌情配置副主管襄助之。
本局派出所設置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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