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
  項並檢附相關文件:
  一、設置機關與管理人姓名、職稱、所屬單位、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
  二、設置目的及監控範圍。
  三、監視器數量、設置地點及攝影方向。
  四、監控機房之管理。
  五、維修經費。
  六、設置地點之所有權或使用權同意文件。
  申請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不全者,警察局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各款事項如於現場會勘前有變更者,應於會勘前三日,以書面通
  知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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