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原住民衛生醫療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衛生局應提供原住民預防保健服務。
原住民符合醫療保健服務項目者,衛生局應協助其就醫。
前項醫療保健服務項目,由衛生局定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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