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在第一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一、允許使用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二)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三)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四)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五)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六)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二組:多戶住宅。
    (二)第四組: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三)第五組:教育設施之(一)小學。
    (四)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五)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但不包括(十)加油站、液化石油
          氣汽車加氣站。
    (六)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七)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八)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九)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之(六)營業性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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