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文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前之合法建築物跨商業區及住宅區
,該住宅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組別,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免附條
件允許使用:
一、合於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
二、合於下列各目規定者:
(一)該樓層配合商業區使用作整體規劃。
(二)如設置於第二層以上者,其同層及以下地面各樓層均供非住宅
使用或取得同層及以下地面各樓層供住宅使用者之所有權人同
意書。
(三)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位於商業區。
(四)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