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陸橋及地下道都市設計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條文關聯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與建築基地銜接時,其出入口部分應設置連接區。
連接區應具獨立之出入口,全天候開放供公眾使用並提供通達地面層之功
能。連接區面積除人行陸橋或地下道直接連接地面層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
道者外,依下列計算式設置:
連接區面積≧5*(出入口寬度)*(出入口寬度)
前項連接區在不影響人行通行與出入安全情況下,得設置座椅、植栽、公
共電話或其他景觀設施,其設施投影面積應在連接區面積百分之五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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