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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實施者申請本府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時,不符前三條規定者,由本 府以書面通知實施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 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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