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23日

條文關聯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除本辦法規定應審核項目外,
  並應審查下列項目:
  一、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其有效期限,自地政機關核發日起算至送審
      查機構第一次掛號日止,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室內裝修業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者之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及所屬專業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之影本
      ,並應與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所載資訊相符。
  三、營造業從事室內裝修施工者之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營造業之
      登記證、承攬工程手冊及所屬專任工程人員證明文件之影本,並應
      與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所載資訊相符。
  四、土木包工業聘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者,其受聘人員為專任人員之證
      明文件影本。
  五、室內裝修申請範圍內之既有裝修材料缺乏證明文件者,經由開業建
      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於圖說上標明位置、面積、材質及耐燃級
      數並簽名負責。
  六、室內裝修採用防火性塗料施工者,申請竣工查驗時應審查材料檢驗
      合格證明、出廠(貨)證明、塗料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專業施
      工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查核報告。
  七、設於避難通道或避難出口須經常保持關閉狀態之防火門,應於門扇
      或門樘上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八、室內裝修併同變更使用執照申辦案件,竣工查驗時應審查其裝修材
      料、分間牆構造、步行距離、走廊寬度、防火區劃、防火門等有關
      室內裝修事項,是否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相符。
  九、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之既存違章建築範圍,圖說以斜線標示,並
      由消防設備師或具有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暫行人員(以下簡稱消
      防專業人員)檢討設置各項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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