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都發局應於受理申報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外牆安全檢查結果屬免改善或已由專業診斷檢查機構或專業檢
    查人員立即改善完成者,予以備查。
二、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結果屬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無法立即改善
    完成者,應通知申報人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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