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造業抽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每年抽查以四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營造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優先抽查之:
  一、經各機關、團體或人民移送、函告、檢舉等疑似有違法情事。
  二、前次抽查未依規定提供專任工程人員相關文件。
  三、於本市申請建造執照或承攬公共工程有案。
  四、該年度曾辦理各項變更登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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