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每年抽查以四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營造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優先抽查之: 一、經各機關、團體或人民移送、函告、檢舉等疑似有違法情事。 二、前次抽查未依規定提供專任工程人員相關文件。 三、於本市申請建造執照或承攬公共工程有案。 四、該年度曾辦理各項變更登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