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經營特定場所之業者,應於主要營業出入口明顯處設置容留人數標示牌及
現場已滿告示牌;其規格、標示字樣及內容,由消防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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