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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世貿二館展覽場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借用單位應自行對其展品及室內外招牌及攤位設計裝潢結構投保火險、 竊盜險、水漬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含因電梯、電扶梯意外所致之賠償 責任,及因颱風、地震、洪水、豪雨或其他天然災害所致之賠償責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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