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北市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保留學籍及入學資格之學生,各區公所兵役課及警察分局,應於送發徵
  集令或召集令時,以書面通知學生,憑所持徵召集令逕向其原學校申請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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