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服兵役役男家屬及遺屬特別補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未經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八條核列等級而有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役男家屬或遺屬,得比照第四條規定每戶發給
  特別補助費,並應於事實發生二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之。
  未經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八條核列等級家屬之婚、喪、
  生育,得依申請發給慶弔儀金,其發放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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