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除第三款之董事由監督機關指 派所屬人員兼任外,其餘各款之董事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聘任之;解聘 或改派時,亦同: 一、表演藝術相關專家、學者。 二、經營、管理相關專家、學者。 三、監督機關代表一人。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聘任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董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