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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