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於任期出缺或有不適
  當行為而解任者,由校長依第四條規定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出缺
  或解任委員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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