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民活動中心除前條所定用途外,並得提供社團、民眾申請辦理婚喪喜 慶使用(不得停放棺木及妨害鄰近住戶安寧)或其他正當非營利性之用 途。 申請使用時,應填具使用申請表,於使用七日前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並轉區公所同意,依據附表「基隆市各區里民活動中心收費參考基準表 」繳納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由區公所派員加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