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區里民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里民活動中心除前條所定用途外,並得提供社團、民眾申請辦理婚喪喜
 慶使用(不得停放棺木及妨害鄰近住戶安寧)或其他正當非營利性之用
 途。
 申請使用時,應填具使用申請表,於使用七日前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並轉區公所同意,依據附表「基隆市各區里民活動中心收費參考基準表
 」繳納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由區公所派員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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