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條文關聯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設置,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於竣
  工後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備具下列文件,報請本府備查:
  一、申報書。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
  四、配置圖:載明基地現況、申請位置、騎樓、防火間隔、法定空地及
      開放空間,其比例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五、平面圖:載明各部分用途及尺寸,其比例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六、立面圖:各向立面圖應以座向標示之,其比例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
  七、合於第五條規定之材料證明文件。
  八、施工完成後之竣工照片。
  申請人或單位就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之結構安全及管理維護,應自負其責
  。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經本府備查後,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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