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符合附表所定要件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前項情形,變更後之使用類組屬D-1、D-2之里民活動場所、D-
  5、F-2、F-3、H-1場所者,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檢具下列文
  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
  可,始得變更使用:
  一、最近三個月之建築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及建物測量成果
      圖。
  二、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部分使用執照)、最後一次變更使用執照竣工
      圖之當層平面圖、地面一層平面圖、位置(配置)圖。
  四、經建築師簽證之設計圖說。但涉及相關專業工業技師或各項設備專
      業技師應簽證項目,須併同檢附。
  五、門牌如經戶政機關整編、增編或改編者,應檢附門牌整編、增編或
      改編證明。
  六、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及基隆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二、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在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
      前,且未領得使用執照者,得以建造執照或營建執照代替之。
  三、本府所屬機關核發之合法房屋證明。
  本條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經核准後,應副知本府稅捐稽徵機關、地
  政機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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