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共同管道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條文關聯

管線事業機關(構)應依其管線之特性,於管線設置前訂定專業設置維護
規範,送請本府審查核可後實施。
管線事業機關(構)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得申請進入及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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