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基隆嶼風景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風景區禁止左列行為:
  一、生火、炊煮、烤肉、放生、狩獵、垂釣、聚賭、燃放鞭炮、喧鬧、
      採捕動植物,但垂釣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採折花木、焚毀物品或於樹木、岩石、標示、解說牌或其他土地定
      著物劃刻文字或圖形。
  三、經營流動攤販。
  四、隨地吐痰、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果皮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五、其他依法禁止或報經本府核定禁止之行為。
  六、有關漁民於本島周邊作業另訂辦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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