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4日

條文關聯

  取得活動許可證之街頭藝人,得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但應遵
  守相關法令規定及各公共空間之管理規範,並不得影響公共空間管理人
  許可之其他活動。
  公共空間管理人對已經許可從事之藝文活動,應予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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