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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資產認養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評選標準之參考如下: 一、認養標的管理維護或環境美化構想。 二、配合協調機制:專人負責維護及與文化局協調配合情形。 三、簡報內容。 四、其他必要之圖說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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