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請案由本市文化局於每年十二月或擇期辦理審查作業:
  一、初審:由本市文化局業務單位審查申請者資格及所送申請計畫書應
      載事項是否齊備,並得列初審意見供複審參考。
  二、複審:
    (一)由本市文化局遴聘學者專家九至十五人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
          查會議審查。
    (二)審查重點包含藝術水準、活動效益、歷年績效、計畫之完備程
          度及可行性、經費及用途編列之合理性等。
    (三)審查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
    (四)審查小組應就各申請計畫書內容進行實質審核並依下列級別列
          等:
          1.第一級:由本市文化局免費提供場地(限本市文化局所管場
                    地)並補助全額表演藝術活動經費,如有售票,其
                    售票收入應全數繳歸本市市庫。
          2.第二級:由本市文化局免費提供場地(限本市文化局所管場
                    地)並補助部分演出經費,其不足部分由申請者自
                    行籌措或採售票方式辦理,售票收入歸申請者,超
                    過申請者自籌款之金額則按比例繳歸本市市庫。
          3.第三級:由本市文化局免費提供場地(限本市文化局所管場
                    地),演出經費由申請者自行籌措或採售票方式辦
                    理,售票收入歸申請者,超過申請者自籌款之金額
                    則按比例繳歸本市市庫。
          4.第四級:未通過。
  三、個人及非教育、文化、公益、社會福利團體,最高補助不得超過二
      萬元;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限送一件。
  四、審查結果將於複審審查會結束後十五日函告申請者,並於本市文化
      局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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