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證明書應附圖並註明下列事項:
  一、基地及其鄰地之土地標示。
  二、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編定。
  三、規定最小寬度、最小深度。
  四、合併使用範圍。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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