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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證明書應附圖並註明下列事項: 一、基地及其鄰地之土地標示。 二、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編定。 三、規定最小寬度、最小深度。 四、合併使用範圍。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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