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告之樹木,不得任意傷害、移植或砍除。 違反第四條、第五條或前項規定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之罰鍰,並得勒令停工。 經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未依改善事項改善者,得依前項規定按次連續處 罰,至完成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