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經公告之樹木,不得任意傷害、移植或砍除。
  違反第四條、第五條或前項規定者,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之罰鍰,並得勒令停工。
  經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未依改善事項改善者,得依前項規定按次連續處
  罰,至完成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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