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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養殖漁業登記證有效期限,依申請人所附土地或水源使用文件中有效期 限最短者核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期滿如欲繼續經營,應於登記 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依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核發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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