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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設置完畢並領有開業執照之獸醫診療機構,與本標準規定 不符者,應於本標準施行日起二年內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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