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服務人員之召募及聘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募居家服務人員由本府與委託機構共同召募之。 二、訓練擔任居家服務員者應接受四十小時職前訓練規定課程,並經考 核合格。 三、聘用持有本府發給之職前訓練結業證書並願意提供服務及接受督導 者,由本府或委託機構與之簽訂合約書始得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