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老人居家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9日

條文關聯

  居家服務人員之召募及聘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募居家服務人員由本府與委託機構共同召募之。
  二、訓練擔任居家服務員者應接受四十小時職前訓練規定課程,並經考
      核合格。
  三、聘用持有本府發給之職前訓練結業證書並願意提供服務及接受督導
      者,由本府或委託機構與之簽訂合約書始得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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