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道路兩端及路之各段起訖處,均應由本府交通局豎立道路名牌,並標示
  門牌起訖號次。如有缺、損或新增者,應隨時增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