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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道路兩端及路之各段起訖處,均應由本府交通局豎立道路名牌,並標示 門牌起訖號次。如有缺、損或新增者,應隨時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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