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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受理委託辦理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團體應具有下列要件: 一、經政府許可立案之財團或社團。 二、團體章程所訂之任務應包含從事社會福利相關業務。 三、團體財務需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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