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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垃圾焚化廠營運回饋金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回饋金運用區分為百分之三十由環保局統籌運用,百分之七十由受回饋里 個別運用。 前項百分之七十部分由本委員會依焚化廠建廠及營運後環境影響程度議定 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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