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張貼廣告暫行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張貼廣告欄設置自核准日起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或屆期前不再使用時應
自行拆除並恢復原狀,如有繼續使用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
向本府重新申請。
本府為核准設置張貼廣告欄,得召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聯合會勘及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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