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廣告欄設置自核准日起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或屆期前不再使用時應 自行拆除並恢復原狀,如有繼續使用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 向本府重新申請。 本府為核准設置張貼廣告欄,得召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聯合會勘及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