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縣庫總庫應將印製之空白縣庫支票暗記、每批支票之冠字及起訖號碼,檢
附樣張密函通知縣庫分庫(以下簡稱分庫)以憑驗對。
前項樣張污損不明時,分庫得請總庫另行檢送後,將原樣張退還總庫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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