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評鑑程序如下:
一、公布評鑑實施計畫、評鑑項目、評鑑標準及受評學校。
二、受評學校辦理自評。
三、評鑑委員到校訪評。
四、辦理成效追蹤。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評鑑項目、評鑑標準及受評學校,由教育局於辦理評
鑑六個月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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