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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資賦優異學生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機關所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 、獎學金或獎金等,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取消本辦法之獎助資格外,並應繳回已領取之獎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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