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人民或公私事業機構自行新建道路,其用地屬道路用地或交通用地者,應
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變更時亦同。
前項道路之養護管理,得由人民或公私事業機構與管理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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