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或變更設計涉及第二條所列各款情形者,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自行選定符合第三條規定之審查機構,並檢送審查所需書圖文件等資
料予以審查。
二、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地質敏感地區之案件,應依地質法第八條第一項
規定檢附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納入審查所需書圖文
件。
三、於建築工程放樣前,應檢具審查通過之鑽探報告、結構計算書、結構
平面圖、配筋圖說及結構有關圖說,並加蓋審查人員及審查機構印章
,另附審查意見書等資料,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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