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其受領金額: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補助事項範圍確實執行。 三、其他以不正方法申領或違背法令之情事。 前項應追繳之金額,由本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受領者限期繳回,屆期未繳 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