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其受領金額: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有隱匿、偽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補助事項範圍確實執行。
三、其他以不正方法申領或違背法令之情事。
前項應追繳之金額,由本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受領者限期繳回,屆期未繳
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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