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遊蕩戶外無人伴同之犬隻,得捕捉送交公立流浪動物收容所繫留,並依下
列規定處置:
一、已辦理登記之犬隻限飼主於收受合法通知後七日內,憑身分證明文件
    領回。
二、未辦理登記或逾前款期限未領回之犬隻,經公告逾七日無人認養者,
    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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