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蕩戶外無人伴同之犬隻,得捕捉送交公立流浪動物收容所繫留,並依下 列規定處置: 一、已辦理登記之犬隻限飼主於收受合法通知後七日內,憑身分證明文件 領回。 二、未辦理登記或逾前款期限未領回之犬隻,經公告逾七日無人認養者, 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