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本貸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再送請
貸款行庫依其授信規定辦理核貸。
一、創業計畫書一式四份。
二、戶口名簿影本一式四份。
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式四份。
四、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或提供擔保品資料一式四份。
五、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者加附合夥契約)、公司設立許可文件或開(
    執)業許可證影本一式四份。
六、切結書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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