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相關居民健康維護之公共設施項目係指體育館、運動場、活動中心、兒童
遊樂設施、公園設施、殯葬設施、環境衛生及綠美化或其他相關公共設施
之設置及維護。
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由本府公告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