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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相關居民健康維護之公共設施項目係指體育館、運動場、活動中心、兒童 遊樂設施、公園設施、殯葬設施、環境衛生及綠美化或其他相關公共設施 之設置及維護。 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項目,由本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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