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提出檢舉時敘明不領取檢舉獎勵,或經本府書面通知未於十五日內 提交身分證及金融帳戶之影本或電子檔者,視為放棄領取。 檢舉人為二人以上共同檢舉或團體檢舉者,應指派一人代表領取。 各級政府機關所屬人員,含派遣人員及委託執行業務人員提出檢舉者,不 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