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之移轉,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許可:
一、苗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暨檢核表。
二、苗栗縣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計算表。
三、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委託書(無者免附)。
四、送出基地所有權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五、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都市計畫位置示意圖。
六、送出基地各項檢附文件(含地籍套繪圖、都市計畫套繪圖、現況照片
)。
七、接受基地各項檢附文件(含地籍套繪圖、都市計畫套繪圖、現況照片
、周邊一百公尺內土地使用現況實測圖)。
八、接受基地環境現況檢討分析(含土地使用、公共設施、交通、景觀等
說明)。
九、依第五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申請增加容積者,應併檢附第五條之二之相
關文件(無者免附)。
十、接受基地符合本標準第四條所定要件之檢核及業已申請其他容積獎勵
之容積總量檢討分析文件。
十一、接受基地建築量體圖。
十二、接受基地配置設計示意圖。
十三、各項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送出及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三)送出及接受基地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
(四)送出及接受基地地籍圖謄本影本。
(五)送出及接受基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
明書影本。
前項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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