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完整之都市計畫街廓者。 二、街廓內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且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街廓內部分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 市容觀瞻,其餘土地辦理一次更新,且未建築完成面積在一千平方 公尺以上者。 五、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因基地情況特殊,經本市都市更新 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