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都市更新單元之劃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完整之都市計畫街廓者。
  二、街廓內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街廓內臨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且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四、街廓內部分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
      市容觀瞻,其餘土地辦理一次更新,且未建築完成面積在一千平方
      公尺以上者。
  五、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因基地情況特殊,經本市都市更新
      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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